為了進一步做好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控制工作,切實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稅收的征收控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控制的告訴》(國稅發[2024] 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稅收控制疑問的告訴》(國稅發現[2024]5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控制的告訴》(國稅發現[2024] 53號)精神,現就有關疑問告訴如下:
一、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深刻熟悉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控制的重大意義,高度珍視這項工作,要降服一切難題并采取斷然有力的措施加速此項工作進度,使三個設法和一個方案盡早啟動起來并得到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對落實吃角子老虎機經驗三個設法和一個方案已經提出了具體的時間要求,各地要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的要求積極開展工作。
二、要加速對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凡已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當盡快向其提供貨物運輸業發票,并輔助其填開闢票和發票清單,做到認定一戶供幸運拉霸機網站票一戶。不要等本地域所有自開票納稅人都認定完工后,再向自開票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業發票。
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工作尚未開始或工作進展較遲鈍的單位,要采取措施,加快認定工作。
三、各地在認定工作未完工以前,要及時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但未認定的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同時征收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并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四、各局在進行納稅人認定工作時,對于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包含有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凡未解決稅務登記的,都必要依法解決稅務登記后,再給予認定。
凡在本告訴前已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包含有承包人角子老虎機下載教學、承租人、掛靠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未解決稅務登記的,都必要依法補解決稅務登記。
五、國家稅務總局三個設法和一個方案實施后,考慮到我省地理前提特殊且運輸業戶較少、總的貨物運輸量不多等場合,現在我省暫不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原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單位,要當即截止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并收回剩余的貨物運輸發票。如確切需要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省局再依據具體場合下文明確。
六、各地不得違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將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和個體運輸戶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凡已認定的必要當即糾正。
七、要當真做好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宣傳訓練輔助工作,掌握納稅人對三個設法和一個方案的了解水平以及對《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等子信息采集軟件的下載和採用場合。對尚未下載軟件或操縱軟件有疑問的納稅人,應主動協助其辦理實際難題。
八、依照《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控制試行設法》(以下簡稱《設法》)的制定,在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代開票納稅人確認定額時,其定額中核定營業稅的營業額,必要到達起征點(月營業收入額1200元)以上。
九、按《設法》第十五條制定,在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代開票納稅人代開闢票時,按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費用實時征收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
以上所稱定額包含有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
以上所稱按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實時征收所得稅,是指代開票單位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依照營業額附帶征收的所得稅。
十、依據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控制的告訴》制定,2024年以后新辦的貨物運輸單位的所得稅,由場所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代征,然后再按稅法的制定入庫,并按《設法》第十五條的制定解決稅款總結。
十一、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運費。
十二、運輸單位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后,發作退票的,應按以下想法解決:
(一)一般納稅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場合下,須將發票原件退還運輸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后,將該發票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運輸收入的憑證,并重新開具運輸發票送交一般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運費發票的發票聯無法發還的,一般納稅人必要贏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國稅)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運輸單位。運輸單位接收證明單后開具紅字運輸發票,作為扣減當期運輸收入的憑證,同時將紅字運輸發票送交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接收紅字發票后,作為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三)運輸單位在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同時進行新開具金額及稅款與原開具金額及稅款的清算,實行多退少補。
十三、各直屬局要將貫徹落實三個設法和一個方案的具體場合,包含有采用措施,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受理場合、認定場合、發證場合,以及存在的疑問等書面教導省場所稅務局(法制與稽察處),具體的報送時間如下:2024年2月1日以前,每月的14日和28日各教導一次;2024年2月1日以后,于當年的6月28日和12月28日各教導一次(傳真話:68531761)。
(瓊地稅發[2024]497號,2024年12月10日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