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訴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及世紀麗亮(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世紀麗亮公司)商標權及不合法競爭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5月23日進行了舉證質證,并于24日下午進行了開庭審理。
在本案開庭審理前,唐德公司申請了訴前禁令,并獲得了法院的支援。訴前禁令是根據申請人一方的證據所作出的暫時性裁決。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張獲得了荷蘭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權,主張燦星公司及世紀麗亮公司未經允許採用中國好聲音相關名稱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合法競爭,并提出了高達51億元的巨額索賠。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張的權利根基包含有:(1)注冊商標,即手握發話器圖形和the voice of 及手握發話器圖形:(2)未注冊有名商標,即the voice of china 中國好聲音及手握發話器圖形;(3)著名商品特馳名稱,即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國好聲音。
燦星公司針對唐德公司的主張,逐一進行了回應。首要,唐德公司實際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唐德所主張的權利來歷于荷蘭Talpa公司,而Talpa公司在授權原告之前,已將相關權利獨有性轉讓其他案外人,該協議現在并未終止,Talpa公司無權將有關權利再授權唐德公司。
關于唐德所主張的侵犯注冊商標,由于燦星公司實際採用的標識與該注冊商標差異,故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關于唐德公司主張的兩件未注冊有名商標,由于此中含有中國字樣,假如許可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予以注冊,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不僅妨害國家尊嚴。依據商標法的制定以及相應的司法實踐,不准注冊并不准採用的標識,不可能構成未注冊有名商標。
關于唐德公司主張的著名服務特馳名稱,燦星公司指出,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是浙江衛視開創,并由浙江衛視向廣電總局報批并獲得批準。2024年以來,《中國百家樂下三路好聲音》已經持續播出4年,與浙江衛視創建起不亂的、唯一的對應關系。我國反不合法競爭法第五條制定的著名商品特馳名稱,是形成于經營者經營行為的商務成績,只能屬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主百家樂 如何看規律體不能分解。中國好聲音作為浙江衛視的電視欄目名稱,相應的正當權益應當歸屬浙江衛視所有。此外,依據我國對廣播電視的控制制定,Talpa公司不具有電視經營主體資格,不可能通過經營電視節目制播服務而贏得相應的著名商品特馳名稱權益。
燦星公司以為Talpa公司對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不享有任何法定權利,天然更無權將權利轉授給唐德。至于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沒有獨自採用,并無知名,無法構成著名服務特馳名稱。
唐德公司曾表示,香港仲裁已將中國好聲音名稱裁決為Talpa公司擁有。但燦星公司以為,該百家樂 怎麼看裁決明確限定了裁決是根據英格蘭及威爾士法,且仲裁結局近視基于模式允許協議的合同約定,并明確說明對反不合法競爭法下的中國好聲音名稱權屬不做裁決。也便是說,該裁決是否有效,還需要途經中國內地法的審查。此外,仲裁裁決不能對裁決之外的第三人浙江衛視的權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燦星公司指出,唐德公司對中國好聲音名稱的一系列宣傳和採用行為百家樂玩法教學已對浙江衛視造成巨大聲望及財產損失,5月3日,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衛視)在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提告狀訟,要求確定浙江衛視依法享有相應的著名商品特馳名稱正當權益;并請求判令唐德公司截止採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等不合法競爭行為。由于浙江衛視的訴訟結局決意了唐德公司告狀的權利根基是否存在,燦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審理請求,法院表示將在庭審解散后依據評議的結局決意是否中止審理。
燦星公司以為,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5億元的巨額補償,但并沒有提供任何實際損失的根據。事實上,其已經在籌備第五季候目且已經贏得5個億的廣告贊助協議,并沒有損失。唐德公司主張補償的根據都是依據燦星公司的收益來進行的主張,此種邏輯是將燦星公司的制作節目獲得勝利的因素全部歸結到中國好聲音這一名稱上,全然不顧燦星公司在精心制作、節目本土化以及節目宣傳推廣上的功勞。此外,Talpa公司已經就本案中所主張的行為在香港申請仲裁,在北京朝陽法院提告狀訟,這兩起案件與本案已經構成重復訴訟,其索賠主張也構成重復索賠。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還主張包含有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在內共計1000萬元的合乎邏輯費用。不過,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后禮聘了兩家百家樂 算牌律所,并且委托代理協議中制定的根本律師費用僅有數十萬元,另有的數百萬費用都屬于預付費用,該費用將依據審訊結局多退少補。燦星公司表示,唐德公司要求這些預付費用也由燦星公司支付顯然缺乏根據。另有,唐德公司所進行的眾多公證書所紀錄的內容都是來自新聞網站,這些公證都是沒有必須的。
燦星公司強調,本案的產生實在源自于Talpa公司連續不斷提高允許費用,終極合作決裂的結局。在第一季允許協議中,兩方約定的允許費為人民幣200萬元。在第一季中國好聲音大獲勝利后,Talpa公司試圖將2~4季的允許費一下子提高到每年2億元,途經艱難協商,才減低到6000萬元。在第5季協商中,燦星公司其實無法知足Talpa公司絕不合乎邏輯的允許費要求,終極導致協商決裂。在本案中,不管訴訟結局如何,失敗的都是內地企業,而Talpa公司則坐收漁利。
另有,燦星公司還提出一個觀點,本案的結局還涉及到另有一些棘手的疑問。假如含有中國好聲音的商標被認定歸屬于Talpa所有的未注冊有名商標,那不只先前的眾多司法實踐的結局沖突,并會給眾多本不該獲得注冊的中國商標獲得注冊大開方便之門。帶有‘中國’字樣的商標歸屬于外國公司也極為尷尬,該外國公司假如隨意將該含中國國家名稱的電視節目名稱欠妥的投入商務採用,那恐怕會對中國的國家尊嚴產生嚴重的負面陰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