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中獎秘訣_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設法》已經2024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衛留成


  二○○五年三月三日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公布的《工傷保險規則》和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的《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制定》(以下簡稱《工傷保險若干制定》),規定本設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擔當解決工傷保險登記,控制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等工傷保險事務。


  場所稅務機關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制定征收工傷保險費,并每年公布工傷保險費征收場合。


  第三條 依法應當加入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照下列設法解決加入工傷保險手續:


  (一)駐海口地域的中心及省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集體,駐海口地域的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控制部分和民政部分登記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參刮刮樂大獎經驗保手續。


  (二)農墾系統所屬用人單位在省農墾總局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參保手續。洋浦開闢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控制局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參保手續。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參保手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分別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


  用人單位自本設法公布施行的次月起,依照本設法制定的分別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自本設法施行滿1年的次月起,按本設法制定的浮動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對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實行差異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列為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5%;列為第二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列為第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5%。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集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按制定差別確認各用人單位適用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工傷保險分別基準費率依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場合適時調換,調換設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視控制部分提出,在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典型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用人單位屬于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第二、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依據工傷保險基金採用、工傷發作率、職業病危害水平等因素,按制定實行浮動費率。


  費率浮動的具體設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視控制部分按國家有關制定規定。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擔當確認用人單位適用浮動費率的檔次。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本級、市、縣統籌(以下稱統籌地域),并逐漸向省級統籌過渡。


  農墾系統所屬用人單位暫在本系統內實行統籌,待前提成熟時納入省級統籌。


  洋浦開闢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省本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控制。


  第八條 各統籌地域按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的10%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域當年提取儲備金的30%上解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專戶,實行專賬控制,用于全省各統籌地域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


  各統籌地域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過份統籌地域去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收入的50%。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過份全省去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收入的30%。


  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支出應先採用本統籌地域工傷保險基金及其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域人民政府墊付。


  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的具體控制設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會同省財政部分規定。


  第九條 勞動才幹鑒定費的收費尺度,由省物價部分會同省財威力彩歷史數據分析政部分規彩券號碼預測定。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的勞動才幹鑒定費用,按制定的尺度支付。


  第十條 年度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病癒費用在不過份工傷保險基金去年度收支結余的20%范圍內,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出年度支出策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和財政部分審核確認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病癒費用的具體控制設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財政部分規定。


  各有關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本,結合當地殘疾人病癒事業發展,開展工傷職業病癒工作。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時期,由用人單位依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津貼尺度的70%發給伙食津貼費。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因公出差伙食津貼尺度或者其尺度低于本省國家機關因公出差伙食津貼尺度的,工傷人員獲得住院伙食津貼費的計發基數,應比照本省國家機關的相關尺度確認。


  第十二條 工傷人員經工傷醫療機構發起轉往外地治療或部署輔導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尺度報銷。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尺度的,應比照本省國家機關的相關尺度執行。


  第十三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調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調理或者聘人調理。用人單位既不派人調理,也不聘人調理的,用人單位應按所在市、縣去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每月向工傷人員支付調理費用。


  第十四條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人員繼續按原尺度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實行計件、提成等效益工資制度的,工傷人員原工資尺度應按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工傷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月數核定。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的尺度,不得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尺度。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結束、破產、撤銷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金、生活調理費和殘疾輔導用具費的具體尺度為:


  (一)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金的尺度差別為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26、24、22、20個月的數額。


  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除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本項前述尺度的30%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金。


  按《工傷保險若干制定》第十八條算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金,低于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個月數額的,按6個月數額發給。


  (二)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調理費,依照生活自理障礙水平,差別以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為基數算計。


  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調理費,依照上述尺度算計,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三)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殘疾輔導用具費,依照所需輔導用具的現行遍及型代價和採用年限算計。


  依法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殘疾輔導用具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本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七級至十級傷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下列尺度一次性發給工傷醫療津貼金和傷殘就業津貼金:


  (一)對于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人員:


  1、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醫療津貼金的尺度差別為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8個月和16個月的數額;傷殘就業津貼金尺度差別為本級月傷殘補助36個月和34個月的數額;


  2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津貼金的尺度差別為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


  七級和八級傷殘人員的傷殘就業津貼金尺度差別為五級月傷殘補助32、30個月的數額,九級和十級傷殘人員的差別為六級月傷殘補助28、26個月的數額。


  (二)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傷殘人員可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且用人單位還應按前項制定的工傷醫療津貼金尺度的3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金,并支付傷殘就業津貼金。


  (三)按本條制定算計傷殘就業津貼金,截至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本人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在算計本條制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扣除評定傷殘級別后已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但最低不應少于3個月的數額。


  第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撤銷等理由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比前條制定手機投注彩券同類同級傷殘人員待遇高出10%的尺度,向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津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津貼金。


  第十八條 一次性工亡津貼金尺度因工逝去人員所在市、縣去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數額,此中:無供養支屬的,發給48個月;有1名供養支屬的,發給52個月;有2名供養支屬的,發給56個月;有3名及3名以上供養支屬的,發給60個月。


  因工逝去人員被認定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工亡津貼金按60個月尺度發給。


  第十九條 傷殘補助、供養支屬撫恤金、生活調理費應適時調換,具體尺度依據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程度和生活費用變化場合,在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典型意見后,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會同省財政部分確認。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或其支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是否屬于工傷拒不表白意見或不以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蒙受舉證責任,并依照《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制定》第九條第一款的制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保險若干制定》施行前已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但在該制定施行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會同安全生產監視控制部分確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依照該制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已按《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認定的工傷人員及其供養支屬的范圍,不再重新認定,但《工傷保險若干制定》施行后截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應按國務院《工傷保險規則》有關制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已按《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確認的傷殘補助、生活調理費、撫恤金等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及其供養的支屬應在享受原待遇尺度的根基上,按《工傷保險若干制定》加入統一調換,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不再調換。


  第二十四條 本統籌地域施行《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之前發作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應按《工傷保險若干制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制定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條 各統籌地域施行《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之前發作工傷但未經威力彩中獎玩法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確定的,可在本設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認定不屬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有關待遇費用。


  第二十六條 按照《工傷保險若干制定》第十二條制定移交因工傷殘人員時,應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供移交申請、工傷認定結論和因工傷殘鑒定結論。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整有效的工傷認定結論和因工傷殘鑒定結論后,應按制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二十七條 《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施行之前發作的工傷,按制定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時,月傷殘補助的計發尺度為:從業人員發作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乘以《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制定的月傷殘補助計發比例,加上《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實施以來源次調換增加的月傷殘補助。


  用人單位實際所發傷殘補助高于上述尺度的,差額部門因工傷殘人員可繼續按原渠道享受。


  第二十八條 本設法具體應用方面的疑問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擔當辯白。


  第二十九條 本設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規則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設法施行前已發作工傷但尚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有關尺度應按本設法的制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