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霸機 q版_省旅游條例

老虎機優惠代碼   (2024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依據202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改動〈海南省旅游規則〉的決意》改正)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動〈海南省旅游規則〉的決意》已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8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24日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動《海南省旅游規則》的決意


  (2024 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決議定對《海南省旅游規則》作如下改動:


  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改動為:建設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游項目,有關部分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的意見。


  二、第三十四條改動為:旅行社設立分社,必要按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申請解決注冊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控制,統一核算。不准以承包、租賃旅行社分社或者門市部(營業部),或者接納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允許證。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改動為:導游服務公司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本決意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規則》依據本決意作相應改動,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合乎邏輯開闢利用和保衛旅游資本,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正當權益,依據國家有關制定,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旅游產業開闢、經營、服務、控制活動或者旅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發展旅游產業應當發揮海南旅游資本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熱帶海島休閑度假旅游特色,堅定旅游資本合乎邏輯開闢利用與保衛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擔當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產業的控制與監視。


  政府有關部分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支援和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控制與監視旅游經營活動。


  第二章 旅游產業的發展與促進


  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創建旅游工作調和制度,定期研究旅游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調和處理旅游產業發展重大疑問,促進旅游產業與各相關行業的調和發展。


  第六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產業發展戰略把旅游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策劃,增加對旅游根基設備建設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勉勵各類社會資金投入,重點建設為旅游區(點)配套的交通、環境保衛、衛生、供水供、通信、安全保障設備和天然環境、文化遺產保衛設備。


  創建旅游發展基金,重點用于旅游宣傳促銷,開闢國際、內地旅游市場。省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具體設法規范旅游發展基金的籌集、收繳和採用控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和勉勵對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寬辦學渠道,興辦旅游教育、職業專業學校,教養旅游技術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勉勵多種經濟成份介入旅游產業的開闢和建設,積極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控制部分應當會同有關控制部分,從實際動身規定旅游商品發展安排,引進人才、資金及旅游商品科研、開闢、生產、加工項目。組織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開闢加工具有海南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品及其他旅游消費品,知足旅游者的購物需求。


  第九條 對旅游旅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等同的用水、用、用氣代價。


  政府稅務機關及有關控制部分應當依法收取稅費。政府有關控制部分在批準解決旅游有關證件時,不得收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設定旅游收費項目。不准向旅游經營者及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


  旅游經營者、旅游者有權謝絕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文制定的收費項目以外的收費;有權謝絕各部分強行推銷如何操作老虎機商品或者強行安頓人員;有權謝絕無正當查抄證件人員的查抄。


  第十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應當依據本地旅游資本的優勢和特點,規定國際、內地旅游市場開闢策劃并傳授實施;組織和調和重大旅游宣傳促銷活動和大型旅游活動;率領旅游企業樹立優良的聲譽,提高服務質量,創新寬松、暢快、安全的旅游環境。


  第十一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應當積極推進旅游信息化建設,創建和健全旅游信息網絡、旅游信息統計制度、旅游信息查訪制度和假日旅游預告系統,提供旅游市場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勉勵在旅游資本特點突出、旅游景點相對會合、旅游經濟效益顯著的區域,建設國家或者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


  扶持民族自治場所和經濟不發達地域發展旅游產業,發展民族旅游項目,開闢少數民族地域的旅游線路和旅游品牌。


  第十三條 勉勵開闢具有熱帶海島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風情的休閑度假、生態、體育、文化、會展、醫療保健旅游等旅游產品,建立旅游項目品牌。


  省人民政府應當創建激勵機制,加強對旅游經營者投資開闢的旅游項目品牌的控制和保衛,維護開闢者的正當權益。


  第十四條 勉勵旅游經營者發展旅游子商業,推廣旅游預訂服務網絡。


  旅游經營者可以采用國際服務質量控制尺度,開展服務質量控制工作,依照國家有關制定申請服務質量體系認證。


  第十五條 勉勵內地外投資者依照本省旅游安排投資開闢旅游資本,在本省建設旅游設備,興辦旅游項目。


  勉勵內地投資者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在本省投資組建大型旅游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游經營開闢活動。 勉勵香港、澳門、臺灣地域或者外國旅游企業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在本省設立旅行社,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組織省外旅游團隊直接到本省進行旅游活動。政府有關部分應當為其在交通、咨詢、服務及事后存案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歧視、刁難、建置障礙。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應當組織在主要旅游城市的車站、碼頭、機場等地設立旅游服務機構或者設備,為外地直接來本省旅游的團隊及散客提供旅游咨詢與服務。


  第十七條 凡與我國有交際關系或者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地域的人員到本省旅游,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解決落地簽證。對符合國家有關制定的旅游集體,實行15日內免辦簽證。


  香港、澳門住民和華僑,憑國務院主管部分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直接進入本省及轉往境內其他地域或者出境。


  臺灣住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領一次有效《臺灣住民來回大陸通行證》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簽注。


  國家另外制定的,按照其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游產業發展做出顯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和獎勵。


  第三章 旅游資本的開闢與保衛


  第十九條 旅游資本開闢應當堅定統一安排、合乎邏輯開闢、嚴格保衛、可連續發展的原則,面向市場,尊重和知足差異國別、地域消費者的合乎邏輯需求,避免低品位和重復建設。


  第二十條 省、市、縣、自治縣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擔當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本的普查、評估工作,創建旅游資本檔案,傳授旅游資本保衛和開闢建設。


  第二十一條 全省旅游發展安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會同有關控制部分擔當組織編輯,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自治縣旅游發展安排,應當符合全省旅游發展安排。


  規定旅游發展安排應當符合生態省建設安排綱要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安排、城市總體安排、環境保衛安排、風景名勝區安排等相銜接。重點旅游城市新城區安排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統籌兼顧旅游性能。


  旅游發展安排經批準后,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造、擴建旅游項目及旅游設備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安排。旅游區域開闢,應當編輯建設安排,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報請批準。


  建設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游項目老虎機投注教學,有關部分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開闢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律例,依法進行環境陰礙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衛設備的建設,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毀壞天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


  不准在旅游區內興辦妨害生態環境的企業,或者采石、采礦、挖沙、葬墳,違背制定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旅游產業的經營與控制


  第一節 旅游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從事旅游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要符合國家制定的經營前提,依法注冊,贏得營業牌照;國家制定必要報有關主管部分允許的,應當贏得相應的經營允許證后,方可營業。不准未贏得營業牌照或者經營允許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不准非法散發經營旅游業務的宣傳品招徠游客。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車船公司(或者車船業主)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與其聘任的導游、駕駛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給從業人員發下班資及其他福利、解決社會保險,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訓練和控制,維護從業人員的正當權益。


  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游飯店、旅游區(點)等旅游經營者應當創建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制度,實行自主經營,接納旅游行政主管部分的傳授和監視。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採用或者披露旅游經營者的營銷策劃、銷售渠道、客戶名單及其他商務秘密。


  第二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創建安全控制責任制,配備旅游安全設備和設施,建置內部安全控制機構或者配備安全控制人員,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水上水下、高空等特種旅游項目的設施設備和旅游區(點)內的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游藝機和游樂設備等特種設施,應當具有產品及格證和安全允許證,并應當采取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經有關控制部分檢修及格后,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安全、消防、環保、食物衛生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檢驗。對依法需要定期檢測的設施、設備,旅游企業可以委托具備資質前提的檢測單位定期檢測;該企業具備檢測資質的,也可以自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設備和旅游區(點)可能造成危險的場合,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相應的資料和信息,作出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預防措施防範危害發作。


  旅游經營者或者導游人員在率領旅游者游覽過程中,發明有危險場合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衛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財產遭受嚴重妨害時,旅游經營者或者導游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分教導,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查找。


  因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或者采取的旅游安全措施欠妥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妨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所經營的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政府投入或者公益性的旅游景點的門票代價可以實行政府傳授價。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然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尺度,明碼標價;不得減少服務項目,變相漲價;不得以低于成本代價傾銷或者哄抬代價、推動代價過高上漲牟取暴利。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會員談判由企業自行定價的旅游項目代價浮動范圍,加強代價自律。政府代價主管部分應當依法對旅游經營者的代價活動進行傳授和監視查抄。


  第三十條 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項目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妨害國家長處和民族尊嚴內容;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


  (三)淫穢、迷信內容;


  (四)法律、律例不准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業務;


  (二)炒賣旅游團隊、旅館客房和旅游車船;


  (三)冒充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志,擅自採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稱;


  (四)制造和散布有損于其他旅游經營者聲望的虛假信息;


  (五)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或者發表虛假廣告;


  (六)制售偽劣冒充商品或者利誘、脅迫旅游者買入商品;


  (七)欺詐、敲詐旅游者的財物和收取各種贊助費;


  (八)法律、律例不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業務,應當制作和保留完整的業務檔案,按國家有關制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仿造統計報表。


  第三十三條 國際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擔當控制;內地旅行社由其居所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擔當控制。


  旅行社實行級別動態控制。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必要按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申請解決注冊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控制,統一核算。不准以承包、租賃旅行社分社或者門市部(營業部),或者接納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允許證。


  第三十五條 設立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必要按國家制定的數額繳納質量保證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對不繳納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不予發放旅行社業務經營允許證。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應當維持制定的數額。因採用質量保證金補償旅游者經濟損失所造成的不足額部門,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在60日內補足;逾期不補足的,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應當責令其暫停有關旅行社經營業務,直至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允許證。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屬于該旅行社所有。質量保證金由擔當控制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設立專戶控制,只能用于補償該旅行社對旅游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得挪作他用。


  質量保證金每年至少總結、公布一次,過份應當繳納數額的部門應當及時全額清退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利息,依照國家制定返還給旅行社。因控制不善,造成質量保證金損失的,由控制部分擔當補償。


  審計部分應當對質量保證金的收繳、控制、採用場合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局。


  旅行社有權向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查詢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和控制場合。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應當簽訂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提供旅游服務的時期;


  (三)游覽景點、時間和線路以及購物點、專項旅游活動項目;


  (四)交通、食宿的尺度;


  (五)導游內容及其尺度;


  (六)旅游費用;


  (七)改變、解除合同的前提及責任;


  (八)違約責任。


  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接納某種服務或者商品,不得以合同格式將經營風險遷移給旅游者。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依照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旅游時間、游覽景點、服務項目、購物次數,減低約定的服務尺度。旅行社違背約定減低服務尺度的,應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給旅游者造成損失,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補償;無約定的,依照實際損失數額補償。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理由減少旅游服務項目或者減低旅游服務尺度的,應當返還相應的服務費用。


  旅行社違背約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導游服務尺度的,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蒙受。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不得將已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款待;因特殊場合確需轉團的,必要征得旅游者書面批准,并蒙受相應增加的旅游費用或者返還減少支出的旅游費用。旅游者差異意轉團的,旅行社除了返還旅游者預支的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旅游者所預支旅游費老虎機玩法分享用的20%賠償;合同有約定的,依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條 旅行社因旅游者擅自解除旅游合同而造成損失的,可以從旅游者所交旅游費用中扣除相應數額賠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賠償數額最多不過份旅游費用的20%。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解決旅游意外保險。


  旅行社進行廣告宣傳,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律例的制定。廣告內容應當包含有旅行社名稱和允許證號碼,委托代辦業務廣告還應當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


  第四十二條 導游服務公司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導游服務公司自主經營,為旅行社或者散客提供導游服務。旅行社聘任導游服務公司的導游人員,應當與導游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向導游服務公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導游人員通過服務為其他旅游經營者宣傳促銷所獲得的傭金,受益的旅游經營者應當通過銀行總結方式支付給該導游人員所在的單位,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導游人員個人,并及時如實進款,不得惡意勾結,弄虛作假。


  傭金支付份額由導游人員所在的單位與旅游經營者通過合同約定。


  第四十四條 車船公司經營旅游運輸業務的,必要持有營業牌照和客運允許證,并由交通行政控制部分依照國家制定評定車船公司的營運資質級別和車輛、船舶的營運級別,統一印制標識。


  車船公司對其控制的車輛或者船舶實行統一控制、統一調度,接納交通行政控制部分的傳授和監視。


  第四十五條 旅行社租用車船公司的車船,應當與車船公司簽訂合同,依照車輛或者船舶的級別尺度約定服務尺度、安全、租金等事項。租金應當涵蓋駕駛人員的勞務報酬。旅行社不得租用車船公司以外的車船從事旅游運輸活動。


  未經車船公司委派,旅游車輛或者船舶的業主、駕駛員不得私自承攬旅游運輸業務。


  第四十六條 對本省飯店實行星級評定。星級評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國家制定組織實施,并實行動態控制。


  星級飯店應當依照所定星級的國家尺度提供服務。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採用星級稱謂進行廣告宣傳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 實行旅游區(點)級別控制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會同有關控制部分,按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尺度,對旅游區(點)評定級別。


  旅游區(點)應當依照制定的尺度,統一安排,合乎邏輯建置泊車場、公廁、環衛、通信和告急救援等必須的配套服務設備。


  旅游區(點)應當建置中英文比較的說明牌和指示牌,採用符合國家尺度的公眾信息圖形符號。


  旅游區(點)經營者應當維護公眾秩序,維持環境整潔。在旅游區(點)內或者周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不得膠葛、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買入商品、接納有償服務;不得污染環境。


  第四十八條 經營金銀首飾、珠寶玉石、水晶制品、高端旅游紀念品和工藝品等貴重旅游商品,必要具有產品格量及格證。


  第二節 旅游從業人員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飯店、旅游餐館、旅游區(點)、旅游商場的中高等控制人員和服務人員、導游人員、旅游車船駕駛員等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職業技巧訓練,遵守職業道德;國家制定必要具有執業資格或者技術專業資格的,應當贏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五十條 導游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制定解決導游證。


  導游人員必要在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旅行社從業,從事導游活動必要由所在單位委派,并佩帶導游證。


  旅游區(點)講解人員必要在旅游區(點)經營單位從業,從事講解活動必要由所在單位委派。


  第五十一條 車船公司的駕駛人員從事旅游運輸,應當依照旅行社約定的旅游線路和尺度進運作輸服務,遵從導游人員的規劃。


  第五十二條 旅游企業之間從業人員的流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違背法律律例或者聘任合同約定流動,造成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該從業人員應當蒙受補償責任,聘任單位應當依法蒙受連帶補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改變約定的款待策劃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活動;


  (二)私自組織款待旅游團隊;


  (三)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本規則第三十條不准的旅游內容;


  (四)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向旅游經營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五)誘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勾結誘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推銷冒充偽劣商品;


  (七)炒賣或者介入炒賣旅游團隊、客房、旅游車船;


  (八)法律、律例不准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 旅游行業協會


  第五十四條 旅游行業協會是由旅游經營者自愿加入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經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批準和社會集體登記控制部分登記,贏得社會集體法人資格。


  旅游行業協會可以依據實際需要和經營業務設立分會。


  協會會員按照協會章程享有權利和推行義務。


  第五十五條 旅游行業協會按照法律、律例和章程開展活動。其重要職責是: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律例及政策并幫助執行,保障會員依法經營,維護會員和旅游者的正當權益;


  (二)規定行業經營公約,完善行業自律制度,調和傳授會員的經營活動,創建和維護公正合乎邏輯、有序競爭的旅游市場秩序;


  (三)組織會員介入旅游促銷和宣傳活動,通過多種方式率領會員聯盟開闢旅游市場;


  (四)依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服務質量尺度,加強旅游服務的質量控制,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五)開展旅游市場開闢、經營控制等方面的查訪研究,蒐集旅游信息資料,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并向政府提動身展、規范旅游產業的發起和意見;


  (六)讚揚和獎勵業績優秀、有突出功勞的會員,推廣和切磋會員創新的新經驗,對會員違法違規的行為,按照協會章程處理,向主管部分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發起。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分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行業協會從事部門調和、訓練、資格評定、監視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調解處理旅游經營者之間、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發作的糾紛或者受理投訴。


  第四節 控制與監視


  第五十七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控制部分應當依法加強對旅游市場的控制和旅游服務質量的查抄、監視。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及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2 人,必要出示有關正當查抄證件,文明執法,并為旅游經營者守舊商務秘密。


  有關行政控制部分應當督促旅游經營者依照法律、律例制定對其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局進行查抄,發明存在疑問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期限整改。有關行政控制部分進行查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限定在其指定的經營單位買入商品或者接納服務。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及有關行政控制部分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制定對應當進行年檢的旅游經營者實行年檢。對沒有通過年檢的旅游經營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應當責令其整改并予以公告;拒不整改的,可以責令其歇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旅游團隊可以推選旅游服務質量監視員,典型本團隊全體游客對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實行監視,調和處理旅游服務質量的有關疑問。


  旅游服務質量監視員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反應旅游控制的發起、批駁和意見,舉報、投訴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背法律、律例和本規則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省、市、縣、自治縣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完善旅游投訴機制,創建投訴網絡。在旅游購物點、旅游區(點)、飯店、餐館、旅游車(船)及其他公眾地方標示投訴話號碼,建置投訴舉報箱。


  對旅游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旅游、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意,決意受理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意,并書面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控制部分處理的,及時轉交處理。


  對違背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投訴的,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分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也可以示知投訴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告狀訟。


  第六十條 對旅游違法行為的處罰,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由違法行為發作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查訪處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視控制機構擔當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補償案件的審理工作和處理旅游投訴;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決意。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對市、縣、自治縣旅游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傳授和依法監視。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訊旅游糾紛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一條 旅游者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場合,要求旅游經營者推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自主選擇旅游商品或者服務,自主決意接納或者不接納約定外的任何一項服務;


  (三)獲得質量保障、代價合乎邏輯等公正買賣前提,謝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買賣行為;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六)正當權益遭受侵害時,有權獲得補償;


  (七)向有關部分投訴、申請仲裁或者告狀;


  (八)法律律例制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六十二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時,應當推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律例,尊重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三)保衛旅游資本、環境和設備;


  (四)遵守旅游秩序,防範旅游安全事故的發作;


  (五)法律律例制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六十三條 旅游者正當權益遭受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作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辦理:


  (一)與旅游經營者談判;


  (二)向妨害其正當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居所地或者妨害行為發作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和組織投訴;


  (三)旅游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六十四條 旅行社約定的旅游飯店、車船公司、餐館、購物地方、旅游區(點)等在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服務中侵害旅游者的正當權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補償要求。經談判一致或者依法確定后,旅行社應當先行蒙受補償責任,然后再向責任人追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背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控制部分責令截止非法經營,充公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背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公眾地方非法散發經營旅游業務的宣傳品招徠游客的,由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充公非法宣傳品,并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違背治安控制制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控制處罰規則》的制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制定不與其聘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違背法律、律例制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不給受聘人員發下班資及其他福利、解決社會保險的,由勞動行政控制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省有關勞動合同控制、社會保險的律例進行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背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責令期限修正;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逾期不修正的,依法責令歇業整頓15日至30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業務經營允許證或者營業牌照。旅行社違背本規則制定不將導游服務費或者駕駛人員勞務費列入經營成本,構成低于成本代價傾銷的,按前款制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背本規則第三十二條制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期限修正,給予警告;逾期不修正的,責令歇業整頓3日至15日,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背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制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修正,對旅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以索取回扣論處。


  第七十一條 違背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由工商行政控制部分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歇業或者依法吊銷營業牌照。


  第七十二條 違背本規則第五十條制定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或者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款待旅游團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修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導游人員進行旅游服務活動時未佩帶證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修正;拒不修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對違背本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導游人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修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導游人員角子老虎機app破解、駕駛人員等旅游從業人員違背本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責令其修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充公違法所得;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導游人員,依法吊銷導游證;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歇業整頓。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被依法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允許證的,由工商行政控制部分依法相應注銷旅行社經營業務。


  第七十五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違背本規則制定,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前提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允許證或者營業牌照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前提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允許證或者營業牌照的。


  第七十六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挪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追回,并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不按期總結、公布質量保證金或者清退過份應繳數額部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有關行政控制部分違背本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二、三款制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修正,可以依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由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充公違法所得,可以依據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違背本規則制定,歧視、刁難、阻當外省市直接來本省旅游的團隊,或者不受理、處理旅游投訴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修正,并依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行政控制部分違背國家法律律例和本規則制定向旅游經營者及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修正,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依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控制部分違背國家法律律例和本規則的制定違法實施吊銷業務經營允許證和營業牌照、責令歇業整頓、充公財物等行政處罰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修正,并依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蒙受行政補償責任。


  第八十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法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分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背本規則的行為,本規則未作處罰制定,其他法律、律例制定處罰的,按照其制定執行。


  違背本規則制定,構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則規定實施細則或者單項規章。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具體應用的疑問由省人民政府擔當辯白。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改正的《海南省旅游控制規則》和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旅游市場控制制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