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省加速處置停緩建工程實施設法》已經2024年7月8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衛留成 第一條 為加速處置停緩建工程,改良城市投資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律例和國務院批準的處置省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和增補方案、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速處置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意》,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設法。 第二條 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限期內,向停緩建工程所在地的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申報停緩建工程處置方案,其內容應當包含有:處置方式(期限建設、近況竣工、近況利用、權益置換等)、住宅採用性質、結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違約責任等。 第三條 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應當自接收處置方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意。不予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決意書送達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并說明不予批準的根據和提出處置意見。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應當自接收不予批準決意書之日起15日內,按不予批準決意書提出的處置意見重新改動上報停緩建工程處置方案。對處置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停緩建工程必要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質量到達及格尺度或經采取彌補措施后到達及格尺度的,方可續建;對采取彌補措施后仍無法到達及格尺度的,可以參照本設法第十六條(二)所列情境從嚴處理。 第四條 產權人選擇按處置閑置土地設法處置停緩建工程,申請核發換地權益書,交回土地採用權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控制設法》的制定解決。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認定具備前提的單位作為處置機構(以下簡稱處置機構),接納政府或產權人委托處置停緩建工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處置機構的工作程序做出具體制定,加強控制,做到公然、公正、公平。 產權人無才幹依照本設法自行處置停緩建工程的,可以委托處置機構代為處置,也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合作的方式進行處置,并由處置機構或受讓人、承租人提出處置方案,報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批準,解決有關手續。 第六條 產權人未按制定申報停緩建工程處置方案,或未按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批準的處置方案實施的,由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與產權人談判,并簽訂委托代為處置合同。自兩方談判之日起30日內產權人既不自行處置也不簽訂委托代為處置合同百家樂line的,由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 產權人申報的停緩建工程處置方案未獲批準后,既不按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的處置意見重新改動上報處置方案,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的,視為未按制定申報處置方案的停緩建工程,由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 對產權不明確或產權發作爭議的停緩建工程,由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處置機構應當在省級報刊上發表產權征詢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地產項目的名稱、位置及四至、面積、建設場合、提出產權主張限期、受理異議機關,提出產權主張的限期為自公告密布之日起60天內。逾期不主張權利的停緩建工程,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 第七條 國有獨資商務銀行追索債務贏得的停緩建工程,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國有獨資商務銀行在省發放房地產借貸和直接投資形成的停緩建工程權益,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限期內申報處置方案,凡不能自行處置的,均應當于本設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協議移交給聯盟資產控制公司處置。未按制定限期移交且符合代為處置前提的停緩建工程,由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 第八條 列為代為處置的項目,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應當向產權人發出代為處置告訴書。代為處置告訴書應當包含有代為處置項目名稱及近況、處置方式、處置機構、處置費用、產權人所得收益返還及別的權利等內容。 第九條 處置機構代為轉讓、租賃停緩建工程,應當按下列程序解決: (一)刊登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告訴書和產權征詢公告; (二)評估停緩建工程轉讓代價、租賃代價; (三)送達評估結局并征詢異議; (四)公然拍賣轉讓、招標租賃; (五)與買受人簽訂停緩建工程處置合同; (六)督促買受人將成交價款轉入處置機構總結專戶; (七)幫助買受人解決產權轉讓、租賃手續; (八)總結轉讓、租賃所得收益。 第十條 處置機構應當委托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代為處置的停緩建工程按市場代價進行獨立、公平的評估。評估結局作為處置停緩建工程拍賣和租賃的根據。 處置機構應當將評估結局送達產權人征詢異議,征詢異議限期為15天;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省級報刊上公告送達評估結局及征詢異議,其限期為自公告密布之日起60天內。產權人對評估結局有異議的,應當在征詢異議限期內向市、縣、自治縣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市、縣、自治縣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對市、縣、自治縣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應當自鑒定告訴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省房地產估價鑒定百家樂預測程式委員會申請鑒定。省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終極結局。 第十一條 選擇拍賣方式代為轉讓停緩建工程的,處置機構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拍賣,并按評估結局確認拍賣保存價。 停緩建工程招標租賃可以由處置機構按有關制定解決。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對招租活動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停緩建工程買受人、承租人憑拍賣確定書或招標租賃中標告訴書,與處置機構簽訂停緩建工程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合同所載明內容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轉讓控制制定》和《城市住宅租賃控制設法》,同時應當明確停緩建工程復工限期、竣工形態及限期等內容。停緩建工程租賃合同還應當明確資產登記公證、續建投資認定、採用和控制責任、採用限期屆滿移交、監管機構等事項。 第十三條 代為處置項目轉讓、租賃合同簽訂前,產權人提出自行處置方案,并報經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批準的,應當許可其自行處置,但產權人應當支付代為處置已經發作的各項費用。 第十四條 處置機構應當幫助停緩建工程買受人、承租人到有關部分解決權屬遷移或租賃、安排、施工、工程驗收等手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分應當規定解決停緩建工程有關手續條例,簡化就事程序,提高就事效率。 第十五條 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應當在解決權屬遷移或租賃手續后10日內給付產權人。 產權不明確或產權發作爭議的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所得收入,應當存入所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部分設立的專戶代管;財政部分憑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產權人(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書,以及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出具的分配意見,將款項歸還產權人(權益人)。 代為處置法院查封的停緩建工程,其權益部門的處置所得收入應當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產權不明確且無人主張權利的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所得收入應當交由所屬市、縣、自治縣房產行政主管部分代管。代管滿兩年后,仍無人主張權利的,房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該房產、款項為無主財產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斷為無主財產的,收歸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境之一的停緩建工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行政主管部分或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法拆除: (一)未贏得建設工程安排允許證件或違背建設工程安排允許證件的制定進行建設,嚴重違背城市安排的; (二)被依法鑒定為危險建筑物,且無修繕價值的; (三)未按城市安排予以批準的; (四)雖經批準建設,但不符合現行城市安排的; (五)法律、律例制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境。 第十七條 符合本設法第十六條(一)所列情境的停緩建工程,按下列程序拆除: (一)安排行政主管部分向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發出拆除告訴書; (二)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可以申請聽證; (三)安排行政百家樂 獲利主管部分對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舉行聽證會; (四)對符合拆除制定的,安排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向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發出拆除決意書; (五)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對行政拆除決意書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百家樂必勝技巧大全法院提告狀訟; (六)停緩建工程產權人不按生效的拆除決意書自行拆除停緩建工程的,安排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拆除。 第十八條 符合本設法第十六條(二)所列情境的停緩建工程,按下列程序拆除: (一)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向住宅安全鑒定機構或建筑工程質量監視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二)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對鑒定為整體拆除類型的危險停緩建工程,向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發出拆除告訴書; (三)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可以申請聽證; (四)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對停緩建工程產權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舉行聽證會; (五)對符合拆除制定的,停緩建工程主管部分向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發出拆除決意書; (六)停緩建工程產權人對拆除決意書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七)停緩建工程產權人不按生效的拆除決意書自行拆除停緩建工程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拆除。 第十九條 符合本設法第十六條(一)、(二)所列情境的停緩建工程被拆除后,可以由產權人按現行城市建設安排重新報建開闢,也可以給產權人核發換地權益書。 第二十條 符合本設法第十六條(三)、(四)、(五)所列情境的停緩建工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城市住宅拆遷控制規則》和其他相關程序,并根據所蒙受責任與被拆除人簽訂拆除賠償安頓協議后,方可實施拆除。 第二十一條 繼續落實國務院及有關部分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制定,對停緩建工程處置實行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同時,停緩建工程項目的拍賣費按現行收費尺度的50%收取。任何單位均不得強制收取國家和本省制定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對原已全部收取建筑工程質量監視費的停緩建工程項目,續建時不再收取;原已部門收取的,按現行收費尺度的50%減去原收數額計收。 聯盟資產控制公司享受與信達、東方、華融、長城等四家資產控制公司等同的稅費減免政策,其承接、處置國有獨資商務銀行、金融資產控制公司和人民銀行的停緩建工程,按國家有關制定免稅;停緩建工程項目移交前所欠稅費,由政府有關部分繼續對原欠稅費的產權人或權益人進行追繳,不陰礙解決移交過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停緩建工程博彩百家樂平台好壞關系人為涉外或港澳臺的,公告送達的方式和限期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設法由省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小組辦公室擔當辯白。 第二十四條 本設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