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樂 訣竅_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省人民政府突發公眾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于2024年11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衛留成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1.總則


  1.1編輯目的


  1.1.1 為創建統一、高效、科學、規范的突發公眾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眾事件的才幹,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眾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維持和促進全省經濟連續、快速、調和發展,規定本預案。


  1.1.2 本預案是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調和全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工作的傳授原則、處置程序規范和政府部分以及其他組織在處置突發公眾事件過程中的責任義務的工作方案,是傳授全省各級政府、各部分做好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根據。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附各級領導、專家和遠大人民群眾,發揮社會氣力的根基性作用,創建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介入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有效機制。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期,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康健作為應急工作的動身點和落腳點,提高科學指揮的才幹和程度,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眾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依律例范。應急預案的規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律例、規章為根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和公眾事務控制職能、深化行政控制體制革新相結合,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場合,體現政府應急控制的主導作用。


  1.2.3 屬地控制。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作或者可能發作的突發公眾事件的預防、應急預備、應急處置和事后覆原與重建擔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公眾事件的預防、應急預備、應急處置和事后覆原與重建,由省人民政府調和應急處置工作。擔當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有效管理和打消其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教導。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的教導后,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實際場合和需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資、資金支援和專業傳授。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公眾事件預防、應急預備、應急處置和事后覆原與重建工作的統一領導和調和。


  1.2.4 資本整合。依照條塊結合、減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駐足現有人力、專業、物資和信息應急資本,科學整合,避免重復建設。


  1.2.5 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眾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思想預備、預案預備、機制預備和工作預備。創建健全信息教導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覆原重建體系,組織和訓練技術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在應急預備、指揮程序和處置方式等方面,實現平時預防與突發應急的有機統一。


  1.2.6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公眾事件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公眾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水平、范圍和階段相安適;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妨害最小的措施。


  1.2.7 賠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公眾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公眾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依照被征收財產的實際價值給予賠償。


  1.2.8 援助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正當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正當權益遭受妨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補償。


  1.3編輯根據(略)


  1.4近況(略)


  1.5 概念、分類與分級


  1.5.1 突發公眾事件,是指突兀發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當即處置的危險事件。包含有天然災難、事故災害、公眾衛惹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天然災難。重要包含有水旱災難,臺風、冰雹等天氣災難,火山、地震災難,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難,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難,森林火警和重大生物災難等。


  1.5.3 事故災害。重要包含有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眾地方發作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陰礙和損失的供水、供、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絡、特種設施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毀壞事故等。


  1.5.4 公眾衛惹事件。重要包含有突兀發作,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康健嚴重妨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理由疾病、重大食品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陰礙公共康健的事件。


  1.5.5 社會安全事件。重要包含有涉及公眾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眾事件、可怕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6 依據突發公眾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水平、陰礙范圍等因素,將突發公眾事件分為一般嚴重(Ⅳ級)、對照嚴重(Ⅲ級)、相當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等四級。


  1.5.7 一般性(包含有一般嚴重、對照嚴重)突發公眾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陰礙相對較小的突發公眾事件,由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處置;相當嚴重突發公眾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妨害的突發公眾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特別嚴重突發公眾百家樂 龍虎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妨害的突發公眾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或者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國務院有關職能部分調和處置。


  1.6 適用范圍


  1.6.1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眾事件。法律、律例、規章以及國家的突發公眾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另外制定的,按照其制定執行。


  1.6.2 省總體應急預案是規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的根據,省專項應急預案是省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門。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作為省政府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議事、決策、調和機構。其重要職責是:(一)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分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突發公眾事件預防、應急預備、應急處置和事后覆原與重建工作的匯報,解析有關突發公眾事件的主要信息、發展趨勢;(二)審議、決意突發公眾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和調和全省各類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三)決意啟動預警和省專項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四)組織氣力處置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眾事件;(五)查抄、督促各級各有關部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不亂、保障人身及社會財產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時調和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疑問。


  2.1.2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長、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武警總隊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主任由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


  2.1.3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日常工作機構,其職能由省政府辦公廳蒙受。其重要職責是:(一)督促落實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作出的決意和指示;(二)訂定或者組織和實施訂定政府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工作安排和應急預案;(三)督促查抄政府有關部分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場合,并給予傳授;(四)督促查抄政府有關部分百家樂和機率、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技術機構的突發公眾事件監測、預警工作場合,并給予傳授;(五)匯總有關突發公眾事件的各種主要信息,進行綜合解析,并提出發起;(六)蒙受本級政府突發公眾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控制工作;(七)監視查抄、調和傳授政府有關部分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眾事件預防、應急預備、應急處置和事后覆原與重建工作;(八)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訓練策劃和應搶救援隊伍的業務訓練、練習策劃,報政府批準后督促落實;(九)依據應急預案的制定,明確指揮部人員和相關部分在處置突發公眾事件工作中的職責;(十)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應急事件信息處理中央,擔當應急信息蒐集、上傳、協同和散播,對應急信息進行綜合、查訪、解析、評估與判斷。利用政府政務,創建應急信息共享絡,部署無線、有線通信和衛星通訊絡等相應的專業裝備,統一接納信息,傳達號召,保證指揮的權威性。


  2.1.5整合現有資本,創建統一、綜合的單點教導和單點發表號召的指揮系統,提高政府快速反映才幹。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與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眾事件的指揮機構。其重要職責是:突發公眾事件發作時,依照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對全省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整合、資本整合、行動整合、專業整合,統一指揮全省I 、II級突發公眾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6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依據差異突發公眾事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水平,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作相當嚴重(Ⅱ級)突發公眾事件時,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作特別嚴重(I級)突發公眾事件時,由省長擔任總指揮長。


  2.1.7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成員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或者副司令員、武警總隊總隊長或者副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廳長以及主管部分擔當人等組成。當發作耦合事件,同時啟動兩個以上專項預案時,應當對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成員進行整合。


  2.1.8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社會控制、綜合減災、社會安全、公眾衛生等相關領域的專業和控制專家組成,其重要職責是:(一)為突發公眾事件處置提出決策咨詢和工作發起;(二)對突發公眾事件處置進行專業傳授;(三)介入專項突發公眾事件應急指揮的相關工作;(四)介入解析本省突發公眾事件的近況及趨勢;(五)介入擬定、修訂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六)為公共提供突發公眾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專業咨詢。


  2.1.9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及相關機構,在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場所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擔當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眾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詳見附件1。


  2.3應急聯意圖制


  2.3.1創建政府部分應急聯動制度。規定各類突發公眾事件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分和支援協作部分的職責、權限和處置程序。(見附件2)


  2.3.2依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瓊軍隊、駐瓊武警總隊和民兵、準備役軍隊、中心駐瓊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律例的制定加入和配合突發公眾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與教導


  3.1信息監測與預計


  3.1.1對多發、易發的天然災難、事故災害、公眾衛惹事件和公眾安全事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事業單位創建專職或者兼職信息教導員制度。


  3.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分應當創建健全突發公眾事件監測制度,依據突發公眾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創建健全監測絡,分割監測區域,確認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須的設施、設備,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眾事件進行監測。


  3.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分和技術機構應當通過慣例信息監測與對突發公眾事件易發地的信息監控,通過多種道路廣泛蒐集有關突發公眾事件的信息,做好種類信息的解析、評估與判斷工作,并創建有關制度,勉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突發事件信息。


  3.2教導


  3.2.1監測機構、監測點、專兼職信息教導員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和及其工作人員,發明突發公眾事件可能發作、即將發作或已經發作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絡和專門通訊系統向政府主管部分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教導。


  3.2.2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分接到突發公眾事件可能發作、即將發作或已經發作的教導后,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教導渠道,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政府主管部分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教導。


  3.2.3其他單位和個人發明突發公眾事件可能發作、即將發作或者已經發作的,有義務當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分教導或通過110、119、120、122、12395等報警話和其他各種道路報警。今后本省將逐漸採用統一的’110’報警話報警。


  3.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蒐集的突發公眾事件信息及時進行解析,必須時可以組織相關部分、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對發作突發公眾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以為可能發作突發公眾事件,應當向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教導,同時向可能遭受危害的毗鄰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3.2.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分、有關機構和人員教導獲得的有關突發公眾事件的信息,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3.3信息共享和處理


  3.3.1依照統籌條例、資本共享,條塊結合、互動共贏,平戰結合、告急響應,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則,以省人民政府公共信息、各市、縣政務為依托,建設應急信息共享絡系統,構建蓋住省、市、縣信息監測預警絡,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應急信息系統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擔當維護和控制。


  3.3.2省人民政府各應急處置工作職能部分要依照自身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眾事件信息的有關制度制定,及時向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突發公眾事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精確性。


  3.3.3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堅定第一時間原則、許可越級原則、限定時間原則和及時核查的原則。


  3.3.4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蒐集各類根基信息和動態信息后,應趕快進行信息處理,在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并通報各聯動單位。


  3.3.5發作II級和I級突發公眾事件后,事發地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按制定及時將信息報到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并隨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要組織有關專家趕快對災情信息進行解析、評估,比選提出告急處置方案和發起,供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指揮決策參考。各職能部分要及時、主動為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的告急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援。


  3.3.6逝去、受傷和失蹤人員的數目、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單位提供,現場指揮部掌握并發表。發作涉外突發公眾事件,需向港、澳、臺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的,按有關制定解決。


  3.3.7發作突發公眾事件,涉及或陰礙到本省行政區域外時,依照事件的實際等級與相關省、市實行對等通報。發作IV級、III級事件時,由事發地市、縣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作 II級和I級事件,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區域外的相關省、市各級政府通報突發公眾事件信息,須經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決意,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解決。


  4.預警


  4.1預警等級


  4.1.1依據可能發作的突發公眾事件的嚴重性和告急程序,將我省突發公眾事件預警等級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并差別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1.2三級適用于恐嚇水平較高,可能發作或者即將發作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陰礙的突發公眾事件。


  4.1.3二級適用于恐嚇水平很高,可能發作或者即將發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陰礙的突發公眾事件。


  4.1.4一級適用于恐嚇水平很嚴重,可能發作或者即將發作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陰礙的突發公眾事件。


  4.1.5突發公眾事件的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或者廣播視臺統一發表。


  4.2預警期的措施


  4.2.1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據預警等級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時向社會發表可能遭受突發公眾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奉勸,宣傳應急和防範、減輕危害的常識;(二)遷移、撤退或者驅散容易遭受突發公眾事件危害的人員和主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頓;(三)要求各類應搶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四)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施;(五)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供氣、供暖等公用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六)法律、律例、規章制定的其他措施。


  4.2.2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分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律例、規章的制定,采取加倍嚴格的防范管理措施,防範事態的發作、發展;政府有關部分的工作人員應當苦守崗位,積極推行職責。


  4.3預警的解除


  4.3.1發表突發公眾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換預警等級并重新發表。有關場合證明不可能發作突發公眾事件的,發表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當即公佈解除警報;已經公佈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當即公佈終止預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與根本應急


  5.1.1一旦發作突發公眾事件,依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等級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作IV級、III級事件,啟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作II級、I級事件,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1.2發作跨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眾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分要及時贏得聯系,相互溝通和調和,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省外發作涉及本省的 II級和I級突發公眾事件時,視具體場合,依照有關制定,啟動有關專項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1.3發作特別嚴重涉外突發公眾事件時,省臺辦、省外宣辦、省外事僑務辦、省公安廳、省商業廳、省教育廳、省旅游局等部分要依據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分職責分工,介入應急處置工作。


  5.1.4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反映


  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后,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心進行處置,及時管理事態,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教導先期處理場合。事發地人民政府重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搶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管理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氣力對事件的性質、種別、危害水平、陰礙范圍等進行評估,并當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教導。依據實際場合,采取下列應對措施:(一)實施告急驅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二)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本用于應急處置;(三)依法劃定戒備區域,采取必須強制驅離、封閉、隔離、管制等措施;(四)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五)向公共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六)本級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管理事態發展的,及時請求省人民政府給予支持。陰礙或可能陰礙其他市、縣的,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通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七)其他必須的先期處置措施。


  5.1.5省人民政府應急反映


  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分接到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眾事件教導后,應依據突發公眾事件的性質、危害水平、陰礙范圍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對策:(一)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人民政府有關部分當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分擔當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傳授和督查;(三)調集技術處置氣力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須時請求部隊和武警軍隊給予支持;(四)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須時,省長親臨一線指揮;(五)批準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當即開始行運。未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或分管副省長擔當組織指揮,必須時可成立暫時應急指揮機構;(六)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教導。必須時,請求國務院或有關部委給予支援。同時,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將省應急決意傳到達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分,并督辦落實場合;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教導,為省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5.歐博雅州真人娛樂1.6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擔任指揮長的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應趕快了解事件根本場合和先期處置場合,組織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分按預案配置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分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依照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當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搶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由各專項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制定。


  5.2 擴大應急


  5.2.1當突發公眾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并難以管理時,由事發地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報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決意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意作出后,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調集各種處置準備氣力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省內難以管理時,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分幫助處置的,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決意,并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分教導。


  5.3指揮與調和


  5.3.1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后,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依據主管部分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解析、評估與判斷,1小時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響應的發起,報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決意。


  5.3.2省專項預案啟動后,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應當組成。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依照突發公眾事件的性質和水平,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副省長或者經副省長授權的有關擔當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牽頭部分重要擔當人和事發地政府重要擔當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建置地點,依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確認。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調和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護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驅散組、組、善后處理組、專家專業組等工作組。其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組成。


  5.3.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一)執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的決策和號召;(二)組織調和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三)趕快了解突發公眾事件相關場合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理場合,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規定處置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四)及時將現場的各種主要場合向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教導;(五)趕快管理事態,做好人員驅散和安頓工作,安慰民心,不亂群眾;(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防範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七)盡快覆原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的牽頭部分和職責。


  綜合調和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主管部分擔當人。重要職責:對有關場合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教導,幫助指揮部領導調和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分、部隊、武警、消防等單位重要擔當人。重要職責:依據處置工作方案,接納指示,下達號召,組織處置,急救傷員,去除險情,管理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急救人員和裝備,事件查訪。


  安全保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公安廳擔當人。重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圍地域進行戒備、管理,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衛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衛生廳擔當人。重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有關部分擔當人和當地政府擔當人。重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訊、交通運輸、食物供給、供、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驅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擔當人。重要職責:規定現場人員驅散方案,并組織實施。


  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辦擔當人。重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應急處置工作場合。


  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擔當人及省有關部分擔當人。重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專業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分擔當人。重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支援。


  5.3.6現場指揮部設在災難事故現場周圍適當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性能的指揮通訊車輛上開設。要保證場合掌握及時,信息通訊順暢,指揮趕快且不斷續。要創建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總指揮長簽發應急處置號召,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建置地點、聯系方式等。號召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傳到達處置突發公眾事件有關職能部分、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


  5.3.8現場指揮部根本工作程序。查看事件發作現場;進行人員救護;聽取先期處理教導場合;傳達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的有關指示;在聽取專家發起和意見的根基上,對突發公眾事件進行綜合解析、評估,規定處置措施;按處置工作方案發表號召,全面展開各項告急處置工作。


  5.4


  5.4.1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擔當統一發表突發公眾事件相關信息。省人民政府辦派員加入現場指揮部工作,擔當對突發公眾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控制、調和和傳授。


  5.4.2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擔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批准后向社會發表。


  5.5應急解散


  5.5.1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或者現場指揮部確定突發公眾事件得到有效管理、危害已經打消后,應向批準預案啟動的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解散應急的教導。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應公佈應急解散。


  5.5.2接到應急解散指令后,由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央公佈解散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結束,善后工作由有關場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分繼續完工。


  5.5.3應急解散后,突發公眾事件事發作地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分應當在2周內向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場合專題教導,教導內容包含有:事件發作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場合、事件處置場合、觸發事件的理由初步解析、善后處理場合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人員安頓。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擔當災害以后的覆原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內要趕快覆原受難者的生命支援系統,保障食品和水的供給、搭建暫時住房、覆原力等,到達最低的生活保障。當地人民政府要趕快查訪、核實突發公眾事件造成的損失場合,規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辦理受害群眾的生產生活難題,維護社會不亂。對致殘、致病、逝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制定,給予相應的津貼和撫恤。所需援助經費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規劃,省財政依據場合給予津貼,必須時申請中心財政給予支援。


  6.1.2污染物蒐集處理和現場清理。突發公眾事件事發地的后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分組織技術隊伍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分應當提供技術人員和專業支援,要防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作。


  6.1.3覆原重建。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當趕快組織開展生產自救,覆原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組織專家科學評估重建才幹和可利用資本以及突發公眾事件造成的損失場合,規定覆原重建策劃,落實資金、物資和專業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賠償。在處置突發公眾事件時期,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制定給予賠償。行政機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遭受妨害的,應當及時予以賠償。


  6.2社會救助


  6.2.1各級人民政府應創建健全突發公眾事件社會援助救助制度,勉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介入社會救助,逐漸擴大社會援助救助的比重。


  6.2.2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后,由政府有關部分通過媒體通報突發公眾事件造成的損失場合,確認受援區域和接納捐獻機構,并依據捐獻者的意愿或實際需要,統籌均衡,統一調動分配,趕快將捐獻款物發放到受害人員或家族。發放捐獻款物應堅定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然發放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接納社會和捐獻者的監視。同時審計部分要隨時對捐獻款物的採用場合進行審計監視。


  6.2.3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分在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的根基上,作好控制、撥發救災款物工作。民政部分擔當調和、組織救災捐助和捐獻款物的分配、調動。


  6.2.4突發公眾事件受害人員權益遭受侵害得不到合乎邏輯辦理的,依據受害人員的申請,司法行政部分要給予法律授助。


  6.2.5由省衛生廳擔當突發公眾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組織心理咨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咨詢、安慰救援工作。


  6.3保險


  6.3.1勉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加入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應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乎邏輯確認保險費率,積極開展突發公眾事件保險工作。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后,保險機構應盡快深入查訪,趕快開展理賠工作。


  6.4查訪和結算


  6.4.1突發公眾事件處置完畢后,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分或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制定組成聯盟查訪組開展查訪工作,突發公眾事件責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6.4.2突發公眾事件查訪應當及時、精確查清事件性質、理由和責任,結算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責任。查訪結算教導應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必須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局。


  7.保障措施


  7.1通訊與信息保障


  7.1.1省通訊控制部分擔當傳授、組織、調和全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保障工作,規定并實施通訊保障策劃,組織創建省與市、縣互通、部分互連,多手段、多路由,有線與無線結合,光纖通訊與微波、衛星通訊結合,反映快速、敏捷機動、不亂可信的應急通訊系統。加強應急通訊搶修隊伍建設,保障主要通訊設備、線路及裝備的完好,創建備份和應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長途通訊干線中斷,應當積極組織對通訊故障區域的路由進行迂回調度和故障通訊設備的搶修,必須時可對通訊資本的採用進行限制,重點保障處置突發公眾事件的通訊指揮通暢。


  7.1.2構建全省統一的突發公眾事件應急信息傳輸絡,加速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切磋平臺。確認統一頻率和呼號,制作應急相關部分和人員的通信簿,明確聯絡方式。突發公眾事件發作時,省通訊控制部分應當趕快創建衛星、有(無)線或微波等機動通訊方式,保障應急通訊指揮。


  7.1.3省政府有關職能部分和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把本部分蒐集整理的根基數據上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創建應急控制根基數據庫。數據庫內容包含有數字化地形圖、人口及建筑物分布、生命線工程、危險品分布、重要廠礦企業分布等根基數據。根基數據庫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資保障


  7.2.1發展與革新部分應調和應急物資的儲備、調動和告急供給。應創建物資數據庫,規定物資動員策劃,組織開展應急物資才幹資本場合查訪,創建應搶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藥品以及生產企業、加工才幹、生產工藝流程和關鍵專業的儲備臺帳,逐漸完善動態應搶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保障機制和專項物資調度制度以及相關措施,在保證一定數目的必須應急物資儲備的根基上,積極試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儲備發展,創建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分應當依據應急需要儲備相關的食物、藥品、專用帳篷和救生器材等應急常備物資,并及時增補和更新。


  7.2.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行政區域的實際場合與需要,創建與其他省市區物資調劑供給渠道,同時與本場所有關企業簽訂協議;必須時,可根據法律、律例的制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以保證應急時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和應急所需服務的提供。


  7.2.3加強對儲備物資的控制,防範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做好代價的監測工作,創建代價波動快速教導制度。


  7.3應急隊伍保障


  7.3.1為提高我省突發公眾事件的應對才幹,要依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技術對口、指揮靈便、反映快速、社會介入的原則,駐足現有資本,整合突發公眾事件應搶救援隊伍體系。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準備役軍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眾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發揮機關、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的作用。


  7.3.2進一步優化、強化以消防等綜合性技術隊伍為主體、群眾性志愿隊伍為輔導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體系。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要加強對各聯動單位的組織調和和傳授,保障應急聯動工作的有效運行。


  7.3.3省公安廳擔當整合培訓交通救援、地震地質救援、火警救援、污染源處置、可怕襲擊快速反映等災難綜合性專門應搶救援隊伍;省軍區擔當整合培訓核化應搶救援技術隊伍;省通訊控制局、省建設廳、省發展與革新廳、省交通廳、省水務局等部分擔當整合培訓通訊、燃氣、力、自來水、途徑、建筑等技術應搶救援隊伍;高校和村委會、街道擔當志愿者隊伍組織和控制;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組建培訓相應的技術應急隊伍。要加強現役甲士、武裝警員、準備役人員的應搶救援培訓和技巧的訓練。


  7.3.4各技術隊伍控制部分每年應定期向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應急隊伍整合培訓教導,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擔當查抄督促。


  7.3.5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應依據實際場合組織跨地域、跨部分、跨軍地、跨災種的聯盟練習、演習,提高各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映才幹和協同征戰才幹。各種隊伍要合乎邏輯配置和部署,完善裝備,積極開展技巧訓練和練習,提高應急才幹。


  7.4交通運輸保障


  7.4.1完善應急運輸保障調和機制,科學部署應急運輸氣力,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的運輸保障系統。


  7.4.2省交通、建設部分擔當公路通暢保障策劃的制訂和實施,做好應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進行交通線路防護和搶修的動員預備。依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搶救援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交警部分及時對突發公眾事件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途徑、鐵路、機場、橋涵、碼甲等設備受損時,有關部分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趕快組織氣力搶修。


  7.4.3發作 II級和I級災難事故時,省交通部分擔當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省公安部分擔當途徑交通管制;海事局擔當組織指揮其管轄水域告急交通;市、縣人民政府擔當幫助做好告急交通保障工作。


  7.5醫療衛生保障


  7.5.1省衛生部分創建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實現省、市、縣搶救絡的整合,依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乎邏輯布設和創建搶救站,明確各類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管理機構的資本分布、救治才幹和技術特長,做好醫療設備裝備、藥品儲備工作。要加強控制,及時更新數據資料,并定期上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7.5.2由省衛生部分規定相應的醫療救助應急預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組建和設施、藥品供給、物資調度等方案,并擔當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5.3發作突發公眾事件時,應依據分級救治的原則,依照現場急救、院前搶救、專科醫救的差異環節和需要,規劃醫護人員,預備醫療器械和救助藥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和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技術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畜牧部分應當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7.5.4要加強公眾衛生體系建設,發揮疾病預防管理檢測絡的優勢,開展應搶救護知識的專門教育,全面提高公眾衛生控制和告急處置才幹。


  7.6治安保障


  7.6.1省公安部分蒙受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依據差異種別、等級突發公眾事件,擬定保持治安秩序行動方案,明確警力會集、交通管理、執勤方式等相關措施。


  7.6.2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地下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幫助公安部分保持治安秩序。


  7.7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7.1各類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配備技術設施,加強練習和設施維護,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給搶救援採用的設施類型、數目、功能和寄存位置,列表造冊,逐級上報,供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調用。


  7.7.2要加強應急工程設備建設,組織實施抗震、防汛、民防、防護林等防護工程的建設和應急維護,講究告急驅散避難地方和相關工程的建設,設立應急標志和設備,并進行有效維護和控制。要形成水、、氣等生命線工程在非正常狀況下的運行與維護機制,提高全社會的應急抗毀和生存防護才幹。


  7.8經費保障


  7.8.1突發公眾事件應急經費,應當明確動用資金的來歷和籌集方式,在各級政府預算準備費和救災援助資金以及部分不可預見費中優先規劃,確應急保支出需要。特別告急場合下,可由事發地市、縣財政部分依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金額先予撥款,再依照制定程序解決預算改變或預算追加手續。


  7.8.2加強應急資金的監視控制,明確支出用途和處理程序,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7.9社會動員保障


  7.9.1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視突發公眾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范圍內,發表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氣力介入處置突發公眾事件。


  7.9.2創建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眾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持,以城市住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根基,積極組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


  7.10避難場地保障


  7.10.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地方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安排和城市總體安排、鄉鎮建設安排,逐漸形成布局合乎邏輯、設備完備、能夠知足人員告急驅散的永久性避難地方。城市可以與公園、廣場等市政設備和人防工程的建設和改建相結合,預留避難地方建設場地。農村可以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場所開辟暫時避難地方。現在,為妥善安頓告急驅散人員,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地方、娛樂設備,必須時也可征用經營性旅館、招待所、旅店作為暫時避難地方。


  7.10.2應急驅散、避難地方和工程要符合告急撤退、就近驅散、避開危險、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時確保驅散人員簡略食宿、如廁、飲水、醫療等方面的需要得到知足。


  7.11法律規章保障


  7.11.1加強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立法工作,連續不斷完善應急律例、規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制度,規范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做到依律例范,依法處置。


  7.11.2依據實際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規定有關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場所性律例和規章,對已規定的律例規章中難受應突發公眾事件處置的內容,按法定程序報請改動。逐漸形成以政府在應急狀態下政府控制權限、應急處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責任、公民盡力和義務等為對象的具有經濟特區特點的場所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以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水準和政府控制社會的才幹。


  7.11.3規定有關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場所性律例和規章,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按立律例定程序進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省發展與革新、建設、人防部分擔當安排建設突發公眾事件的人員避難地方。現有的避難地方、防護工程要設立應急標志,并進行有效控制和維護。


  7.12.2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由省科技部分會同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擔當組織、傳授。對突發公眾事件處置的重大決策和行動,要進行科學論證和咨詢,適時設立各類突發公眾事件告急處置首席咨詢專家。


  8.宣傳、訓練和練習


  8.1公共宣傳教育


  廣播、視、報刊等媒體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眾事件帶來的危害和妥善處置、應對突發公眾事件的主要性,以及發作突發公眾事件時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編寫《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常識手冊》,并向公共發放。把突發公眾事件安全教育納入大、中、小學校學生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才幹。


  8.2訓練


  8.2.1干部訓練。各級政府要將突發公眾事件控制納入行政領導干部訓練內容,各應急處置職能部分要有針對性的開設相應訓練課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事勞動保障部分將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知識和技巧納入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8.2.2學校教育。中小學和高級院校應當開設有關突發公眾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巧的課程,并列為必修課。


  8.2.3市民教育。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應急常識的宣傳遍及和應急練習工作。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與本單位的實際場合,開展突發公眾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遍及和應急練習。各有關職能部分、出版單位和媒體要積極向群眾宣傳突發公眾事件知識和應急技巧。


  8.3練習


  8.3.1所有擔負應搶救援任務的部分、單位,每年要針對各自的救援任務組織實戰或模擬練習一次。需要公共介入的,需報請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批準。省政府三年組織一次綜合性練習。要通過練習,查漏洞、補措施,連續不斷增強救援工作的時限性和有效性。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平時將對各單位演習工作進行查抄。練習方案和練習地方要保證安全、合乎邏輯。


  9.附則


  9.1名詞術語辯白(略)


  9.2 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


  9.2.1省政府有關部分和單位,依照事件的頻發性、后果嚴重性、可操縱性和調和面的廣泛性,依據國家法律律例的制定和本總體預案的制定,結合我省實際,應當規定差異類型的突發公眾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9.3 省政府部分應急預案


  9.3.1省政府有關部分和單位,都要依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災難事故應急處置任務,組織規定相應預案和保障策劃,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審定。


  9.4預案審定和控制


  9.4.1省人民政府突發公眾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人民政府突發公眾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政府令格式發表,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以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


  9.4.2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一般每三年修訂一次。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眾事件處置解散后,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依據突發公眾事件處置場合和預案實施中發明的疑問,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9.4.3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擔當辯白。


  9.5責任追查


  9.5.1創建健全突發公眾事件的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查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修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擔當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引咎去職或者責令去職,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一)不按制定做好突發公眾事件預防工作、應急預備工作的,導致發作重大突發事件的;(二)不遵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調和的;(三)不按制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突發公眾事件信息或dg 百家樂 ptt者瞞報、謊報、緩報的;(四)不按制定及時發表突發公眾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措施,導致發作本可以避免的妨害的;(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眾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六)不按制定公布有關應對突發公眾事件決意和號召的;(七)不及時進行人員安頓、開展生產自救、覆原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扣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九)不依照制定百家樂投注分析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十)不及時歸還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者不按制定給予賠償的。


  9.5.2街道就事處、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修正;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背法律制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一)未按制定做好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備工作、宣傳遍及應急常識,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公眾地方、公眾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地方等不按制定規定突發公眾事件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的;(三)不及時向行政機關教導突發公眾事件信息的;(四)突發公眾事件發作后,不遵從行政機關決意、號召和指示,不聽從調派的;(五)不積極開展救助工作,幫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9.5.3有關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要求突發公眾事件處置場合和事態發展場合、擅自發表未經審查的材料或者虛假場合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修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


  9.6監視查抄與獎勵


  9.6.1監視查抄。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部分預案報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存案。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分應急工作和各行業部分、各大型企業預案落實工作進行查抄。


  9.6.2獎勵。對在處置突發公眾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制定給予嘉獎和獎勵;對在應急搶險過程中受傷、致殘、遇難的救援人員,依照有關制定落實各種待遇。


  9.7預案實施時間


  本總體應急預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0.附錄


  10.1省專項預案目次


  天然災難類


  省防汛防風抗旱應急預案


  省天然災難救助應急預案


  省地震應急預案


  省地質災難應急預案


  省森林火警應急預案


  省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事故災害類


  省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省交通(公路水路鐵路)突發事件應急


  預案


  省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


  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省環境污染與生態毀壞事故應急預案


  省大面積停事件應急預案


  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公眾衛生類


  省突發公眾衛惹事件應急預案


  省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省食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社會安全類


  省糧食應急預案


  省煤油運綜合調和應急預案


  省內外貿易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


  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省可怕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省劫機事件應急預案


  省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保障類


  省突發公眾事件財政應急預案


  省突發公眾事件通訊保障應急預案


  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醫療救援應急預案


  省突發公眾事件物資儲備應急預案


  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


  10.2重、特大突發公眾事件分級尺度


  (略)


  10.3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與指揮系統示動機(附件1)(略)


  10.4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聯動部分組成及協作支持矩陣圖(附件2)(略)


  10.5省突發公眾事件預警啟動流程示動機(附件3)(略)


  10.6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急信息系統示動機(附件4)(略)


  10.7 省突發公眾事件一般處置程序示動機(附件5)(略)


  10.8 省突發公眾事件應搶救援隊伍整合與責任部分示動機(附件6)(略)


  10.9 海口市突發公眾事件應急預案(附件7)(略)


  10.10各種規范化形式文本(略)

GIF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