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依據202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改動〈海南省房屋區物業控制規則〉的決意》改正) 海南老虎機獎金分享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動〈海南省房屋區物業控制規則〉的決意》已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8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動《海南省房屋區物業控制規則》的決意 (2024 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決議定對《海南省房屋區物業控制規則》作如下改動: 一、第十三條改動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一)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籌備業主委員會和召開業主大會的有關原始資料;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名單。 二、第二十條改動為:物業控制公司必要依法贏得資質證書,并依照資質級別控制的制定從事物業控制經營。 本決意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房屋區物業控制規則》依據本決意作相應改動,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控制,提高物業控制的服務程度,規范物業控制行為,維護業主、採用人和物業控制公司的正當權益,提供整潔、文明、暢快、安全的棲身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律例,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區的物業控制。 本規則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并交付採用的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本規則所稱物業控制,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門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控制公司進行技術控制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規則所稱採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業主之外的其他實際採用物業的人。 本規則所稱物業控制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控制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物業控制實行業主自治控制與物業控制公司技術控制相結合的控制模式。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對全省的物業控制進行控制、監視和傳授。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認的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控制進行控制、監視和傳授。 第二章 業主自治控制 第五條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對所屬房屋區物業實行自治控制。 市、縣、自治縣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照房屋與其附屬的共用設備、設施和場地的相關場合具體劃定物業控制區域的范圍。 第六條 業主享有對房屋區物業共有部門和共同事務進行控制的權利,并蒙受相應的義務。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加入業主大會; (二)選舉和被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其他有關物業控制的重大事項; (四)監視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控制公司的工作。 業主推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決、決意;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房屋區物業控制的制定; (三)依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控制費、水費和維修基金等費用。 第七條 住宅已交付採用且出售住宅建筑面積到達50%以上的,售房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教導,并在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傳授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前提而3個月內沒有成立的,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在具備前提的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大會是房屋區物業控制的最高決策機構。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規定或改動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批準或終止物業控制委托合同; (四)監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教導; (五)決意與業主長處相關的物業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變更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妥的決意。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必要有持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大會選舉老虎機優惠活動更新業主委員會和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決意其他重大事項,必要途經全體業主所持票數過半數通過;決意其他事項必要途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所持票數過半數通過。 業主所持票數按其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算計。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為1票,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算計為1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計票。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擔當召集。業主大會召開7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內容及有關事項書面告訴業主和採用人。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業主大會閉會時期,持有30%以上投票權的部門業主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暫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后15日內召開暫時業主大會。逾期不召開的,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組織召開。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依據國家法律、律例和本規則,結合所屬物業的實際,制訂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規定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門和共同事務控制的協議,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能模范遵守物業控制規章制度和有一定工作才幹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不領取報酬。但擔任專職工作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或禮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領取報酬,具體尺度由業主大會決意。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一)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籌備業主委員會和召開業主大會的有關原始資料;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名單。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典型全體業主的正當權益,遵照業主大會的議決、決意和業主委員會的章程,對所屬物業區域實施自治控制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推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提出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選聘或解聘物業控制公司,簽訂、改變或解除物業控制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控制公司提出的本房屋區物業控制年度策劃和財務收支場合; (五)審議房屋區配套工程、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及其他物業控制服務的重大措施; (六)聽取業主、採用人的意見和發起,監視、查抄物業控制公司的工作; (七)教育、督促業主和採用人遵守物業控制法律律例和業主公約; (八)推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二)至(五)項制定的事項必要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必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律例和本規則及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制定行使職權,接納全體業主、採用人和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的監視。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依據工作需要或者13以上委員的提議召開,但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必要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意必要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并以書面的格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認可,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最高不得過份同期物業控制費總額的1%,從物業控制費中支出,具體數額和採用策劃由業主大會審決議定。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包含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費用、必須的辦公費用和業主委員會專職人員的報酬。 第十八條 房屋交付採用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對物業的控制由售房單位擔當,售房單位可以禮聘物業控制公司進行控制,也可以自行控制。 第三章 物業技術控制 第十九條 物業技術控制由業主委員會禮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控制公司進行控制。 物業控制公司經業主委員會的聘任,可以按照國家法律律例和本規則以及物業控制委托合同的約定,對業主所屬物業區域內的住宅及配套設備、設施和公眾地方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對環境衛生、社會治安、公眾秩序及其他事務進行日常控制,并為業主、採用人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二十條 物業控制公司必要依法贏得資質證書,并依照資質級別控制的制定從事物業控制經營。 第二十一條 物業控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具體設法由省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物業控制公司接納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物業控制服務,應當參照國家規定的物業控制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方簽訂物業控制委托合同,明確兩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業控制委托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物業控制公司報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三條 平凡房屋物業控制收費,應當遵循公正、合乎邏輯、公然的原則。物業控制收費應當與物業控制服務程度相安適。 平凡房屋及平凡房屋中未售出空置住宅的物業控制費,實行政府傳授價,以業主的住宅建筑面積算計,具體尺度由省代價主管部分會同省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物業的類型、服務項目和服務尺度分類規定。 政府規定物業控制費傳授價應當實行聽證會制度。 高端房屋的物業控制服務收費尺度通過招標投標確認。 為業主、採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收費,由物業控制公司與業主、採用人談判議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控制的服務項目重要包含有綠化、乾淨、保鑣、公眾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和保養等。物業控制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就以上項目的部門或全部以及其他兩方約定的服務項目簽訂物業控制委托合同。 平凡房屋物業控制費收取的具體尺度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控制公司依據政府傳授價制定的幅度在物業控制委托合同中約定,并報所在地代價主管部分存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房屋區,平凡房屋物業控制收費不得過份政府傳授價的基準價尺度。 第二十五條 房屋物業控制費的費用構成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制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物業控制費由物業控制公司依照物業控制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業主逐月收取。 物業控制公司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控制費的收支賬目,接納業主、採用人的監視。 物業控制費的收費項目、收費尺度等應當向業主、採用人公然并加以說明,業主和採用人有權查詢。 第二十七條 已依照本規則制定向業主收取物業控制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業主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物業控制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費尺度,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 未經業主、採用人的批准,物業控制公司自行提供服務的,業主、採用人有權謝絕支付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業主共有的公用設備、設施、場地以及住宅,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控制公司經營,其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并入維修基金。 第二十九條 物業控制公司應當在物業控制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解決以下移交手續: (一)移交維修基金、預交的物業控制費和結余的維修身護費; (二)移交維修基金賬冊、財務賬目清單及其他物業檔案資料;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物業控制用房、經營用房、場地和其他財物。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終止或解除物業控制委托合同后的10日內報所在地物業控制主管部分存案。 第三十條 物業必要經綜合驗收及格后,方可將物業控制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分期建設的,配套設備知足採用性能要求時,經分期驗收及格的,可以移交物業控制權。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不及格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謝絕接納物業控制權,售房單位必要繼續蒙受物業控制費用。 第三十一條 售房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控制權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控制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做好物業的接手驗收工作。售房單位及有關單位對接手驗收中所提意見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售房單位在物業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物業控制用房,其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代為收到。未提供住宅的,售房單位應當提供與控制用房等價的房款。物業控制用房的面積按驗收的總建筑面積的1‰算計,但最小不得少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售房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控制權時,應當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住宅及其他財產,以及下列所涉及的物業文件資料同時移交: (一)物業建設項目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項目工程安排圖、總平面圖、單位工程竣工圖和公用設備設施竣工圖; (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物業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資料; (四)其他必須資料。 第四章 物業的採用 第三十四條 業主、採用人應當遵守法律、律例和業主公約的制定,愛護和正確採用房屋區物業,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透氣、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衛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十五條 業主對自有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制定和業主公約,對可能陰礙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妨害他人長處的,應當事先示知物業控制公司。物業控制公司應當將國家有關制定和注意事項示知業主或採用人。 凡涉及拆改住宅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住宅荷載的裝飾裝修工程,業主或採用人必要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報經有關主管部分批準。因違背國家制定,裝飾裝修欠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妨害的,業主或採用人應當依法蒙受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物業區域內依照安排建設的市政公用根基設備和公眾配套設備的採用性質,不得占用物業區域內的途徑、場地。 第三十七條 物業控制公司應當創建健全物業區域治安控制制度。因物業控制公司沒有創建健全治安控制制度或保鑣人員違背保鑣崗位責任制度,造成業主或採用人損失的,物業控制公司應當蒙受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由物業控制公司控制的泊車場,物業控制公司應當與區域內的車主簽訂車輛停放控制協議,明確車輛停放控制的責任關系和收費關系。 車輛停放控制的收費尺度由省代價主管部分統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住宅時,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兩方在物業控制方面的約定書面示知物業控制公司。 第四十條 房屋區內業主或採用人的用水、用,應當分戶裝表,供水、供企業收費應當直接抄表到戶。 水、收費應當依照有關制定和法定計量用具計量收費。房屋區實行二次供水或停時自行發的,水費和費相應增加該部門的成本費用,并向業主和採用 人公然,接納業主、採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監視。 第五章 物業的維修 第四十一條 房屋區依法設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老虎機 澳門施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建。 第四十二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向購房者一次性代為收取。多層樓房、別墅一般依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梯樓房一般依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所收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成本。 公有住房、職工集資建房和政府安居工程的維修基金的籌集、採用和控制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解決住宅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代管。前提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意,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控制公司代管。 維修基金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代管的,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採用。 第四十四條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設立專帳控制,專款專用,定期接納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查抄與監視。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依照單幢住宅建置。 第四十五條 維修基金的採用,由物業控制公司提出年度採用策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后實施。 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依照業主委員會的決意和所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第四十六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建的費用,依照下列制定蒙受: (一)業主自用部位、自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改建費用,由業主自行蒙受;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更新、改建費用,由各幢住宅的業主依照其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按照本規則設立維修基金的,在維修基金中列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蒙受。 (三)房屋區的水、、煤氣、通信及有線視等管線的維修身護,由有關供水、供、供氣、通信、有線視等單位擔當,維修身護費用由有關業務單位蒙受。 第四十七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維修時,相關業主或採用人應當提供便利,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物業控制公司違背本規則第二十條制定,角子老虎機玩法種類未贏得物業控制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控制經營的,或者所經營物業與其資質級別不相符合的,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截止經營,充公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24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物業控制公司違背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制定及物業控制委托合同,重復收費、超尺度收費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的,由代價主管部分責令修正,并可按照有關法律律例的制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物業控制公司違背本規則第二十九條制定,售房單位違背本規則第三十三條制定,拒不移交有關財產或資料的,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交出,經責令仍拒不交出的,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可以追繳,并處以5000元以上2024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售房單位違背本規則第三十二條制定,不提交物業控制用房,也不交納等價房款的,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提交,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業主違背本規則和物業控制委托合同,不依照約定繳納物業控制費的,物業控制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或滯納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在追繳限期屆滿后每天加收1‰的滯納金。物業控制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告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採用人違背本規則和業主公約制定的,物業控制公司有權予以制止,要求其期限修正或提請有關部分處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蒙受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售房單位、物業控制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挪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追回挪用款項,充公違法所得;售房單位、物業控制公司挪用造成損失的,必要依法蒙受民事責任;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工作人員挪用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業主、採用人、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及物業控制公司之間因物業控制發作糾紛的,可以向物業控制行政主管部分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告狀。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制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告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中有關技術用語的寓意為: (一)自用部位,是指業主所購住宅內部,由業主自用的臥室、客堂、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園及室內墻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 (二)自用設備設施,是指業主所購住宅內部,由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線等設備設施;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內由該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採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天井、住宅承重結構(包含有根基、承重墻體、梁、柱、屋頂等)、室外墻面等部位; (四)共用設備設施,是指物業區域內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代價的共用的高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梯、天線、供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備、綠地、途徑、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備和共用設備設施採用的住宅等。 第五十七條 寫字樓及工業、商務用房等實行物業控制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則規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具體應用的疑問由省人民政府辯白。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房屋區物業控制制定》同時廢止。
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