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號 《海南省沿海防護林保衛控制設法》已經202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衛留成 二○○四年七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沿海防護林的安排、建設、控制和保衛,改良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連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律例,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設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沿海防護林的安排、建設、控制和保衛等活動,適用本設法。 第三條 本設法所稱沿海防護林,是指沿海以防護為重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含有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水土維持林、水源涵養林、護岸護堤林、護路林。 紅樹林的控制、保衛適用吃角子老虎機玩法分享《海南省紅樹林保衛制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擔當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防護林的安排、建設、控制和保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分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幫助做好沿海防護林的安排、建設、控制和保衛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沿海防護林的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可連續發展策劃。 沿海防護林的建設、控制、保衛和賠償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格式積極籌措沿海防護林的建設、控制、保衛經費,勉勵團體經濟組織和社會集體、各界人士捐資建設沿海防護林。 第六條 沿海防護林建設和保衛實行統一安排、分角子老虎機規則介紹級控制、適度利用、依法保衛的方針。 勉勵和支援開展沿海防護林科學研究,推廣應用進步專業,連續不斷提高沿海防護林的綜合機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衛沿海防護林的義務,對毀壞沿海防護林的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和檢舉。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老虎機 破解部分應當組織規定全省沿海防護林總體安排,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應當根據全省沿海防護林總體安排組織規定沿海防護林安排及相關細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規定沿海防護林安排,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安排、城鄉建設總體安排、旅游總體安排、交通發展安排等安排相調和。 經批準的沿海防護林安排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沿海防護林帶依照以下制定劃定: (一)沿海國家特殊保衛林帶。 1、在沙岸地段,從海水漲潮的最激情位線起向陸地延伸200米; 2、在泥岸地段,從海水漲潮的最激情位線起向陸地延伸100米; 3、在巖岸地段,為臨海第一座山山脊的臨海坡面。 (二)沿海紅樹林帶。 (三)沿海風沙化嚴重或者生態敏感地帶。 經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安排中已經確認的土地用途,依照安排的制定執行。 第十條 沿海防護林建設安排中被劃定為沿海防護林用地的非根本農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策劃,逐漸退耕還林。沿海防護林建設安排中被劃定為沿海防護林用地的養殖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策劃,期限退塘還林。 第十一條 沿海防護林應當以營造防風混交林和景觀林為主,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多效益的防護林體系。 第十二條 沿海防護林區內的宜林荒山、荒地、沙灘、灘涂,由林地所有者或者採用者依照安排要求營造沿海防護林。 林業主管部分組織實施的沿海防護林建設應當采取招標等方式確認,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蒙受。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照途經林業主管部分批準的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并接納林業主管部分的監視查抄。 沿海防護林建設項目由各級林業主管部分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沿海防護林帶應當建置保衛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挪動沿海防護林保衛標志。 第十四條 不准在沿海防護林區內進行開墾、采石、挖沙、取土、開礦、修墳、挖塘以及其他毀林和毀壞林地的行為。 第十五條 沿海市 、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分做好沿海防護林森林火警的預防、撲救工作,并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第十六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應當加強對沿海防護林森林病蟲害的查訪監測和防治工作。 沿海防護林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發作森林病蟲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除治,并及時教導當地林業主管部分,管理和防範森林病蟲害擴散和伸張。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沿海防護林地。不得將沿海防護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因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海防護林地的,應當依照《海南省林地控制規則》第四章的有關制定解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不准采伐沿海防護林。確因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或者林木撫養更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批準。 有關林業主管部分應當依照制定的年采伐限額核發林木采伐允許證。 經批準采伐沿海防護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制定的面積、株數、樹種、質量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工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十九條 更新采伐沿海防護林應當遵守以下制定: (一)實行隔帶采伐,每條采伐帶最大寬度不得過份50米。 (二)采用擇伐時,采伐強度不得過份20%。 (三)采用小面積皆伐更新時,每塊最大面積不得過份2公頃,且要求塊與塊之間呈品字形擺列。 (四)沿海防護林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造林更新,更新林帶不具備防護機能時,不得批準采伐別的老林帶。 第二十條 在沿海防護林區內的各種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保衛優先原則,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毀壞沿海防護林的防護機能。 第二十一條 沿海防護林建設和控制實行生態效益賠償制度。政府對沿海防護林經營者或者所有者建設、控制、保衛沿海防護林給予賠償。具體賠償設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沿海防護林賠償資金專款用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控制與保衛,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採用場合接納財政、審計部分監視。 第二十三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毀壞或者擅自挪動沿海防護林保衛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截止違法行為,期限覆原原形;逾期不覆原原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代為覆原,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擅自在沿海防護林地上進行開墾、采石、采礦、挖沙、取土、挖塘及其他活動的,按照《海南省林地控制規則》第三十二條的制定處罰。 違背本設法制定,在沿海防護林地上修墳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罰。 破壞幼林、苗木的,依法補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截止違法行為,補種破壞幼林或者苗木株數3倍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制定的,由林業主管部分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五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對發作的森林病蟲害沒有進行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期限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林業主管部分委托的單位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支付。 第二十六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在沿海防護林中進行經營活動,造成沿海防護林帶水土流失或者沿海防護林防護機能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截止違法行為,期限覆原原形,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未經批準占用、征用沿海防護林地,或者將沿海防護林地改作其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期限覆原原形,并處以非法占用或者變更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暫時占用沿海防護林地,逾期不歸還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沿海防護林的所有者、經營者違背本設法制定,擅自將沿海防護林地改為商品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收回已經獲得的森林生態效益賠償款,并處以所獲得的森林生態效益賠償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背本設法制定,在沿海防護林中盜伐林木的,依法補償損失;由縣級以老虎機下注注意事項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充公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老虎機賠率計算木價值10倍的罰款。 在沿海防護林中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制定的,由林業主管部分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林木,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背本設法制定,不依法推行監視控制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收賄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推行行政處罰決意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意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設法具體應用的疑問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擔當辯白。 第三十三條 本設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