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海南省禁毒規則》已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8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打擊毒品違法犯法活動,教育和協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保衛公民身心康健,維護社會秩序,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律例,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國家制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工作應當遵循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并舉,預防為本,嚴格執法,綜合治理的方針,堅定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策劃,創建禁毒工作責任制,動員和組織全社會氣力介入禁毒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和強制戒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保證必須的經費支出。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毒品和強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分。 司法行政部分擔當戒毒勞動培養控制和禁毒普法宣傳工作。 衛生、食物藥品監視、工商行政、教育、出版、廣播視、民政、交通、民航、海關等部分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的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集體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能開展禁毒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法行為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建毒品違法犯法舉報制度,并對檢舉揭發人員予以保衛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查處毒品違法犯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幫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果突出的團體和個人給予嘉獎和獎勵。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涉毒違法犯法活動的查緝和打擊力度,開展毒情查訪,創建涉毒人員登記檔案。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緝毒堵源截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對沿海邊防口岸、機場、車站、港灣、碼甲等公眾地方進行巡查,必須時可以依法對公眾交通工具及人員、貨物實行查抄,割斷毒品販運通道。 第八條 不准吸食、打針毒品。 不准逼迫、勾引、教唆他人吸食、打針毒品。 不准為他人吸食、打針毒品提供地方、用具或者其他便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無毒社區’建設。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集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和村(居)民進行禁毒教育,主動幫助公安機關查禁毒品,健全和落實禁毒責任制,積極開展和介入’無毒單位’、’無毒社區’建設。其重要擔當人是本單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禁毒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分應當將禁毒法律律例列入全民普法內容,積極開展禁毒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的禁毒意識。 報紙、雜志、廣播、視、互聯網站等散播媒體應當采取多種格式進行禁毒宣傳,每年規劃一定版面或者時段免費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依法規定禁毒方面的村規民約或者住民公約,落實禁毒措施,并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分做好吸毒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分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毒品預防知識教育,發明在校學生有吸食、打針毒品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及時教導教育行政部分和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督促其戒毒。 學生戒除毒癮后要求繼續就讀的,學校應當準許,并繼續對其協助教育,防範復吸。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毒教育。 家庭成員有吸食、打針毒操行為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制止,并督促、協助其戒除,或者配合政府對其進行強制戒除。 第十四條 公眾娛樂、服務地方經營控制者應當對本單位員工進行禁毒教育,在本地方顯要位置張貼禁毒警示語牌、公布舉報話,實行巡查制度。發明本地方內有販賣、吸食、打針毒品等違法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教導公安機關,幫助公安機關開展查訪取證工作。 第十五條 嚴禁非法培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已非法培植的,一律強制鏟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明非法培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教導。 第十六條 不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 第十七條 不准非法交易、運輸、攜帶、寄存、採用毒品原植物(含殼、葉脂、籽)及其種子或者幼苗。 嚴禁在食物和飲料中摻加罌粟殼(籽、葉脂、苗)、大麻籽(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八條 研制、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採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制定,保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採用,防範流入非法渠道。 不准脅迫、誘騙前款制定的單位及其人員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採用國家制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經省有關行政控制部分允許,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存案。 買入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買入證明。 老虎機遊戲賺錢運輸、倉儲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查驗委托方是否具備公安機關出具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存案證明或者買入證明。如委托方未能提供上述證明,不得承運或者承儲。 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控制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商業、食物藥品監視、衛生、工商、交通等行政部分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易制毒化學品的控制工作,定期向公安機關通報場合。 第二十條 對涉嫌吸食、打針毒品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尿(血)樣檢測。 被檢測人對檢測結局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測結局教導書之日起2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第三章 戒毒病癒 第二十一條 吸食、打針毒品人員應當主動戒毒。 吸毒人員主動登記戒毒的,政府支援的藥物脫癮戒毒治療機構應當給予醫療幫助。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辦戒毒脫癮醫療服務應當具備國家制定前提,并依照國家制定審批。 個人不得開辦戒毒脫癮治療業務。 開展戒毒脫癮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制定採用戒毒脫癮治療藥物,對戒毒人員進行嚴格控制,并接納衛生、食物藥品監視、公安等行政部分的控制和監視。 第二十三條 勉勵社會捐助戒毒病癒事業。 對社會捐助的款物,應當創建採用控制制度,專門用于戒毒病癒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統一安排、會合建設、便于控制的原則,設立強制戒毒機構(戒毒病癒農場、戒毒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當地戒毒工作的需要,設立強制戒毒機構。 強制戒毒機構的根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根本建設策劃和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吸食、打針毒品成癮的人員未主動戒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強制戒毒。 吸食、打針毒品成癮的人員符正當定情境,不宜在強制戒毒機構內強制戒毒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決意其期限在外戒毒,由戶口所在地或者棲身地公安派出所擔當監視、控制。 第二十六條 強制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時期的生活費和治療費老虎機大獎分享,由戒毒人員本人或者其家族、監護人蒙受。 強制戒毒人員生活難題,無力支付本人強制戒毒時期根本生活費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 強制戒毒機構不得以經費不足、患有傳染病等原因謝絕收治已被決意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 強制戒毒機構可以收治自愿戒毒人員,但應當與強制戒毒人員分手控制。 第二十八條 強制戒毒機構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進行藥物治療、生理病癒、心理矯治和法制、道德教育,可以組織戒毒人員老虎機優惠代碼加入適度的勞動,并給予相應的報酬。 強制戒毒機構應當建置戒毒人員身體覆原培訓地方、文體活動設備和醫療室,輔導戒毒人員病癒。 第二十九條 吸毒人員經強制戒毒后復吸的,按照國家有關制定實行勞動培養,并在勞動培養中強制戒毒。 第三十條 勞動培養控制機構應當會合收治戒毒勞動培養人員,其規模應當與戒毒勞教工作需要相安適。 勞動培養控制機構應當依據收治規模建置戒毒醫院或者衛生所,并參照衛生部有關制定尺度,配備專門的醫務人員、戒毒病床和設施。 勞動培養控制機構不得以未交相關費用等原因謝絕收治已被決意勞動培養的吸毒人員。 第三十一條 強制戒毒機構和勞動培養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戒毒人員實施控制和教育,應當尊重戒毒人員的人格,體現人性關心。 強制戒毒機構和勞動培養控制機構應當采取必須的安全角子老虎機技巧研究保衛措施,防範戒毒人員實施自傷、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危害行為。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分應當加強對強制戒毒機構和勞動培養控制機構的查抄監視,制止和糾正侵犯戒毒人員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強制戒毒機構和勞動培養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發明疫情應當及時教導疾病預防管理機構,并配合做好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實行隔離治療。 第三十三條 戒毒人員被解除強制戒毒或者勞動培養的,強制戒毒機構、勞動培養控制機構應當及時示知其家族、所在單位及棲身地的公安機關。 戒毒人員被解除強制戒毒或者勞動培養后,應當定期到公安機關或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進行尿(血)樣檢測。持續3年檢測正常的,截止檢測。 第三十四條 對已戒除毒癮或者解除強制戒毒、勞動培養的人員,棲身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單位(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和協助,防範其復吸,并協助其提高安適社會正常生活和就業謀生的才幹。 第三十五條 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背本規則制定,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背本規則第八條制定的,解僱公職;老師違背本規則第八條制定的,取消其老師資格,并解聘或者解僱。 第三十八條 公眾娛樂、服務地方違背本規則第八條第三款、第十四條制定,發明本地方內有販賣、吸食、打針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不予制止、不及時教導公安機關或者為販賣、吸食、打針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提供便利前提,尚未構成犯法的,由公安機關對公眾娛樂、服務地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歇業整頓。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他人吸食、打針毒品提供地方、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老虎機中獎款。 第三十九條 違背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制定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非法交易、運輸、寄存、採用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違背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制定的,由公安機關充公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背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制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背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制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責令歇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違背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制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控制部分予以取締,充公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背本規則制定,本規則未設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律例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侵犯戒毒人員人身安全、正當權益或者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分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按照本規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具體應用中的疑問,由省人民政府辯白。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